法律分析: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放棄探視權。除非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將依法中止探望。探視權又稱會見交流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接觸、會見、交流並隨其短期生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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