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於2000年3月31日實施,對取得法律工作者執業證書有明確規定。但從2002年開始,國家停止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審批。2004年5月,國務院發布《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認定和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審批兩項行政審批事項。所以從國家法律和地方政策整體來看,法律工作者不再接納新人。目前能看到的新人,很多都沒有拿到執業許可證。少數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並不是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而是在司法部門監管批準的法律咨詢公司工作。但這類公司的經營範圍壹般不包括訴訟業務,僅包括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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