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NPC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十壹條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由主席團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或者先交有關委員會單獨或者聯合審查,然後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
第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法律案和其他議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