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是:什麽是完整的法律體系?這絕不是壹個完整的基於權威或事實的法律體系。
按照國際慣例:1,法律制度完備:必須有公開宣布的法律制度可供選擇,並詳細說明:為什麽選擇這種法律制度?講給全社會聽。防止因辦案人員的情緒投入而導致審判過程的扭曲。
2.經過立法機關的仔細討論,制定了嚴格的法律條款。講給全社會聽。減少輿論對執法的幹擾。
3.立法機構必須選舉產生。4、司法獨立(不受政治影響)維護法律的尊嚴(穩定)。
沒有真正完備的法律體系,就很難真正依法治國。這是目前國際社會的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