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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政府食堂的條件

法律分析:1,有效營業執照及各種國地稅證明(註冊資本金額由用人單位確定);2.餐飲服務許可證;

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員證書;

4.廚師等級證書和員工健康證;

5.具有管理能力和管理信譽並通過合同期評價的原承包商。提供政府采購人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和資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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