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本外幣儲蓄、匯兌、理財、代理國債、基金、保險、代收代付、質押貸款、個人信貸、信用卡等個人業務時。,在相關業務單據上蓋章。
(3)為公司業務發布的重要文件和聲明。
(4)個人和公司業務已經收到或支付的現金收入和與業務有關的憑證。
(五)票據、憑證、通知、收據等。用於個人和公司業務,以確認它們已被預訂或處理。
(6)郵政儲蓄銀行營業部辦理業務出具的憑證或報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