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