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其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限合夥人當然退出:①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三)法律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的;(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後,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其退夥前原因產生的有限合夥債務承擔責任,對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七條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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