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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入夥和退夥的法律規定

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不得以勞務出資。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對退夥前原因造成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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