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退夥後,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對退夥前原因造成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