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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保證和無限連帶責任有什麽區別?

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是有期限的。無限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由保證人和債權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中協商確定。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6個月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92條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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