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現行法律規定8歲以上的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