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壹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況,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完善安全設施,配備保安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間和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設施和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時,應當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