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效力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