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認為,虛擬裝備依附於遊戲中的虛擬角色,是存在於計算機網絡和遊戲程序中的電磁記錄。對於玩家來說,虛擬裝備是他們支付壹定費用獲得遊戲軟件和虛擬角色的使用權後,通過創造性勞動獲得的虛擬物品。因此,法院認為,本案涉案虛擬設備具有現實財產屬性,屬於盜竊罪的調整對象,且盜竊數額達到定罪標準,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所以,如果妳的“損失”是現實的,可以用現實的錢來衡量,個人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這就是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