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贈與(有時也叫贈與)是壹個絕對的法律術語,不是隨便可以代替的。哪怕和付出、付出等意義有關。,妳還說法律要扣詞,在嚴格的情況下,要保證其本義更好。
贈與是雙方的單方行為。有了贈與人的意思表示和讓與,受贈人的接受,民事法律關系才能成立。應該說,贈與主要體現了壹種無償的、義務的行為。
“回”字壹般出現在哪裏?出現在刑法中,比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貪汙、詐騙等手段,違法所得歸本人所有……”,主要體現所有權的意思,具有明確的占有或全部行為意思。
“給”字太籠統,無法詳細分析。
所以,如果字義基本相同或者可以理解,但在法律術語中,可能體現出壹種主觀的意思傾向。
回答以上,僅供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