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求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守信的原則。只要承諾人在撰寫承諾書時沒有遭受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無效或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承諾書就具有法律效力。
承諾人應當按照承諾書載明的內容履行雙方的約定。雙方是否簽署承諾書,由雙方慎重考慮、權衡利弊後自行決定。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起即發生法律效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經對方同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