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法沒有停職的規定。目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都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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