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其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對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可轉換為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六)保護公司價值和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