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需要與要約的內容完全壹致,要約才有效。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合同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八十九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非實質性變更,但要約人及時表示異議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對要約內容作任何變更的除外,該承諾有效,以合同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