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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直接來上班拿工資怎麽辦?

法律分析:員工只能通過曠工來評估。考核達到壹定程序後,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程序,所有的考核內容和終止通知都會通知到勞動者本人。如果聯系不上勞動者,可以通過法院最終宣判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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