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材料消耗定額包括建築安裝工程直接使用的材料、不可避免的建築垃圾、材料的場外運輸損耗、場內不可避免的損耗。本定額的材料消耗包括主材、輔材和零星材料,並包含相應的損耗。其內容和範圍包括:從現場倉庫、現場集中堆放場所或現場加工場所到作業或安裝場所的運輸損耗、施工作業損耗和施工現場堆放損耗;主材是指施工後能構成工程實體的各種材料(包括構件、成品、半成品)。如:鋼材、水泥、沙子、石頭、磚、木材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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