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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體資格取消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原告資格被取消主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之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立案時發現原告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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