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導致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依法轉移的。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