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二條房地產權利人建造、修繕房屋,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煤氣管道,需要使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土地、建築物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