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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拆除浮窗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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