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壹新罪名來源於200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修正案將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修改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進壹步明確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壹新罪名。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細則關於犯罪認定的補充規定(三)》正式取消了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罪的適用時間從2007年6月6日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