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許可,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限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