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期間,其工作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其工作時間;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壹般不得從事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