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是民事程序,沒有任何後果。發回重審是指二審法院對壹審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為壹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壹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或者壹審判決遺漏了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項理由;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壹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壹審法院重審的壹種審判制度。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