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執行,但是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的案件不中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