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采用勘驗、照相、錄音、錄像等手段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和證人;
(四)查閱、檢索、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城管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輕微的違規行為,可以采取教育、勸導、說服的方式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