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城管有權扣留汽車,但準確的說法不應該叫“扣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所以城管也可以“扣押”車。大多數人可能認為這也是“扣押”。其實性質不同,只能保存7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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