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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可以執法嗎?

法律分析:行政執法改革後,確定對執法人員進行資格管理,不僅要徹底清除執法隊伍中的臨時人員,而且輔助人員不得參與執法,明確要求勞動者不得參與執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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