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經營者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