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與自然人是對稱的,具有不同的特征:第壹,法人是社會組織的法律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真實的生命,依法產生和死亡。自然人是在自然法基礎上出生和生活的人,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都是按照自然規律進行的,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種屬性。第二,雖然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體民事主體,即法人是部分自然人的集合。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相比之下,自然人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同於自然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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