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
為非法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非法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組織走私,就構成刑事犯罪。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是指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或者在首要分子的指揮下,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根據《刑法》第318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