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2年6月28日101)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三條在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畜禽;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須經當地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章處罰規則
第三十五條擅自飼養畜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