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積極執行財產刑、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犯罪分子,可以視為認罪悔罪,可以從寬減刑假釋;對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的,在減刑、假釋中從嚴控制。如果沒有經濟能力,法院也要批準減刑,但監獄上報的減刑期限要根據情況適當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