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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傭金”和“提成”的概念如何區分?為什麽勞動仲裁不能受理委托案件?

傭金壹般理解為雇傭某人或某單位從事某項業務的報酬。

傭金壹般是給某人做業務,根據收入對應的業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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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妳和公司的關系定義為承包和勞動關系,那麽妳的業務就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而屬於民法的調整,妳要打官司。

如果把妳和公司的關系定義為勞動關系,那麽“提成”這個詞也應該實事求是地認定為提成的壹種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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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如果勞動仲裁員仔細判斷,從妳有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中有“傭金”二字的角度來看,應該定義為業務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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