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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如何解釋物的法律特征中的“物的稀缺性”?

答案如下:

這裏的稀缺性可以理解為不具有普遍性,不是每個人都能獲得的。不是所有能滿足人們需求的東西都壹定能成為民法上的東西。陽光和空氣可以滿足人的需求,但正常情況下不能成為民法上的東西,因為它們是無限供給的,並不稀缺。要成為民法上的物,除了效用之外,還必須是稀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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