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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律規定中,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賠償範圍包括

壹、無傷殘的傷害賠償範圍: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未達到傷殘程度的,受害人可以主張的賠償範圍包括以下七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二。因傷致殘的賠償範圍。因交通事故致殘的,賠償範圍除第壹條規定的費用外,還可以包括以下賠償項目: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三。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範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因喪葬費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六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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