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指揮船長的權利。承租人有權就船舶的操作向船長發出指示,但不得違反定期租船合同的規定。船長有權利和義務拒絕執行承租人發出的違反定期租船合同規定或非法的指示。如果船長本應拒絕,但沒有這樣做,從而給出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不負責賠償。
2、承租人的轉租權。承租人可以將租用的船舶轉租,但應當將轉租情況及時通知出租人。租賃船舶轉租後,原租船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3、承租人獲得救助補償的權利。在合同期間,如果船舶參與海上救助,承租人有權獲得扣除救助費用、損失賠償、船員應得部分和其他費用後的救助款項的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