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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使用假護照的法律刑事責任

《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2條第2(c)(i)款-虛假陳述、偽造文件、使用及管有偽造文件:

任何持有-

(I)偽造、虛假或非法取得或更改的旅行證件、居留權證明書、入境許可證、回港證、身份證明書、簽證身份書、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遊證、旅遊通行證或越南難民證,即屬犯罪。

公訴罪名成立,可罰款150000元,監禁14年。

這兩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65,438+04年監禁。但根據案情,通常情況下,持有假鈔會判四年到四年半左右,持有假護照會判兩年到兩年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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