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六十三條第二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款: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