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照檢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沒收其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直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委托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辦理登記。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