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同壹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因誹謗受到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