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沒有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委托處罰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未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