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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關閉和責令停產停業。

法律分析:1。責令停產停業是指具體行政機關責令有行政違法行為的相對人在壹定期限內停止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措施。因為行政處罰的內容實質上是限制或者剝奪被處罰相對人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或者能力,屬於行為處罰。2.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強制法不直接將責令關閉作為行政強制措施,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作為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之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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