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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這個事實法律: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對公民及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或者對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壹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的危險,強迫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違反了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的平等自願原則。即使訂立了勞動合同,也不是對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法律否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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