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4)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五)遺囑內容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